各市州、兰州新区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现将《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7日
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汽车消费安全环保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https://www.miit.gov.cn/)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为个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和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线上提交补贴申请。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抖音平台凯时尊龙凯时尊龙官网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根据操作指南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五条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所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行驶证等必须为本人信息。报废车辆与新购买车辆的车主必须为同一个人。
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上传的照片一致性和清晰完整度,核查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信息,并会同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力争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商务部将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对各地临期的补贴申请事项亮“红灯”预警提醒。
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信息,逾期未提交相关补正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分项信息完成审核后,由受理地商务部门完成信息终审,并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具体省和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第九条 省商务厅按照各市州、兰州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报废更新目标数量等情况,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先期向各市州、兰州新区预拨补贴资金,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州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按照补贴标准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预算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各市州进行清算。
第十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和财政部门从2024年6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汇总本地区上一个月汽车以旧换新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2025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汽车补贴资金发放总体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经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州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商务厅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2024年商务领域综合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通过实施督查等方式予以督导。
第十二条 省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省市(州)、兰州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旧车车主需要将报废车交售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并由该企业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市州、兰州新区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可通过各级商务部门、电话咨询热线、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等方式查询。
第十四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指导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落实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环保安全作业,主动上门服务,便利高效回收,促进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省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电话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新闻宣传,强化风险防范,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